文化遺產保護是一種不求經濟回報的公益性事業,文化產業開發不僅要求投入回報而且謀求利潤最大化。產業化開發或保護舉措都是對地方文化發展的一種干預,均對原有社區社會文化產生解構之力,形成新的權力互動關係,也可能產生新的衝突風險。肩負文化產業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雙重責任的地方政府,在權衡投入與回報之時,有可能更傾力於投入能夠直接實現經濟回報、增加地方的本地生產總值等的產業化開發。特別是在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少數民族地區,着力發展文化產業並將地方文化資源授權於企業開發是常見的開發方式,而企業行為要求的是投入的回報而且往往是最大效益的回報,因此,企業的文化資源開發行為最有可能對文化遺產(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 進行損傷性的開發利用……政府主導在中國不可避免,批評的目的是讓我們更加理性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在與地方政府共謀完成文化產業開發或保護的時候,更應該引導處理好發展與保護存在的矛盾。
摘錄自楊正文〈文化產業發展語境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瓦爾俄足」與「苗年」展演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