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世界銀行最近表示各國若不遏止全球暖化,到2050年非洲、拉丁美洲和南亞將有1.43億人流離失所,以逃離日益嚴重的氣候變遷衝擊。報告亦指出全球暖化若能控制在《巴黎協定》的限制內,減少温室氣體排放,氣候難民人數有望減至4000萬人。各國盡快落實執行《巴黎協定》,實現全球環保決心,實在是刻不容緩。
《巴黎協定》是2015年12月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的協定,目標是把全球平均氣温升幅控制在2°C之內,並為升温限制在1.5°C之內而努力。各國亦需盡力自訂減排目標,增強對氣候變化的應對能力。《巴黎協定》是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之後,第三份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文本,為2020年以後的全球氣候管理奠下基礎。2017年6月,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將會退出協定,中國政府則承諾繼續履行相關責任,並發揮更大的影響力。
環境可持續發展
環境可持續發展是指發展時注重保護環境,避免大規模的破壞而超出其承擔能力,盡量珍惜資源和減少污染。《巴黎協定》致力減排,簽署協定實為往後應對氣候變化定立路線圖。與會各國因應國情及能力,制定彼此可接受的方案,令協定更容易達成共識。已發展國家提供資金、節能和潔淨能源技術等予發展中國家,令減排成為全球共同奮鬥的目標。這些努力對實踐環境可持續發展,帶來了正面的幫助。
參與更多國際事務
全球温室氣體最大排放量的國家為美國和中國,中國一直以來都盡力履行大國責任致力減排。2013年新一屆政府成立後,中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更趨積極,甚至展開氣候外交,推動會議成功。2015年12月,國家主席習近平首次出席氣候大會,並宣佈撥款200億人民幣成立南南合作基金,為全球氣候合作作出貢獻。其後,當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協定》時,中國政府更具決心,多次公開表明立場,堅守己任以達成協定目標。一系列的外交活動反映中國積極參與更多國際事務,有助提升在世界上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體現全球管治解決矛盾
全球暖化、氣候升温是任何地方都會面對的問題。中國政府利用多邊合作,與已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開展氣候變化方面的合作,先後與美國、英國、印度、巴西、歐盟等大國及集團發表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為促成巴黎協定奠下基礎。巴黎協定簽署後,又提出經濟轉型及城市發展的新方針,為當代及後代提供重大的希望及機遇。所有行動皆可體現全球管治解決矛盾的決心,為打造未來優質生活創造有利條件。
環境可持續發展
根據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委員會的報告,可持續發展的定義為「既滿足當代的需要,同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能滿足其需要的發展模式」。環境可持續發展是指發展時注重保護環境,避免大規模的破壞而超出其承擔能力,盡量珍惜資源和減少污染。
大國責任論
大國責任論是指近年外國媒體流行宣傳中國須履行「大國責任」的一個論調。隨着中國綜合國力上升後,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國家認為中國在國際舞台應扮演負責任角色,亦須在更多國際問題上出力。
國際協作
是一種國與國之間彼此協調合作的模式。全球化打破了國界的限制,各國於國家層面及民間層面的聯繫交流日漸頻繁,增加了協調合作,處理國際事務的機會。國際組織為其中一種國際協作的體現模式,在經濟、政治、軍事及社會等層面發揮功效。
全球管治
是指藉著不同層次的政治互動過程,以處理各種全球問題,從而維持世界秩序。
全球暖化
全球暖化是指地球的大氣和海洋因温室效應而造成温度上升的氣候變化。在1906 至2005年間,全球平均接近地面的大氣層温度上升了攝氏0.74°C。一般相信氣候改變是由人類活動所致。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氣體不斷排放,正是出現全球暖化下之主因。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上世紀80年代以來,人類逐漸認識並日益重視氣候變化問題。為應對氣候變化,1992年5月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於1994年3月生效。截至2016年6月底,共有197個締約方。
《公約》核心內容是:
- 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公約》第二條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受到危險人為干擾的水準之上。」
- 確立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等。
- 明確已發展國家應承擔率先減排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的義務。
- 承認發展中國家有消除貧困、發展經濟的優先需要。《公約》承認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因此在全球排放中所佔的份額將增加,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