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簡稱「駐港國安公署」)於2020年7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成立,將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行使相關權力。
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繼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駐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並將於大角咀海帆道設立辦公室及附屬設施,經費則由中央財政保障。
根據《香港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會嚴格依法屢行職責,並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絕不能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安公署必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九條,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包括:
- 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駐港國安公署的管轄權
一般而言,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會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使管轄權。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出現以下特殊情形,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將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
-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
-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就上述情況,案件將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駐港國安公署與其他機構的合作
根據《香港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應與其他駐港機構,包括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加強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另外,駐港國安公署會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區政府採取措施,加強對香港的外國駐港機構、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等的管理和服務。
香港政府機關方面,駐港國安公署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香港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及指導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而香港其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機關,駐港國安公署也會與之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在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前,特區行政長官必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
駐港國安公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與社會各界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促進香港繁榮穩定。
上載日期:2021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局維護國家安全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7/3ae94fae8aec4468868b32f8cf8e02a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