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於2020年6月30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為維持國家安全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香港國安法的背景
香港自古以來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自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後,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屬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文,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二十三條是義務條款而非授權條款,體現中央對特區的信任,但不等於中央放棄有關國家安全屬中央事務的權力。
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
香港特區政府曾在 2003年推出為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但未能完成立法,致使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上處於「不設防」的狀態,出現風險。
加上,「一國兩制」是保持香港長期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卻在近年遇到問題,例如2019年發生的「修例風波」,導致香港社會飽受創傷,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弱化部分市民的守法意識,並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鑑於香港的局勢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授權,結合香港特區具體情況,聽取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意見後,於六月三十日通過《香港國安法》,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並於同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刊憲公布生效。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清晰目確,包括:
- 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
- 維護國家安全;
- 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香港國安法的推出,堵塞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法律漏洞,將有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上載日期: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