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 Judiciary of Hong Kong
香港司法機構致力維持司法獨立及其專業水平,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取得香港、內地及其他地方人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司法機構不受行政及立法機構干預,負責在香港執行司法工作,審理刑事檢控和民事爭議的案件。同時,司法機構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各級法庭的職能和運作
香港法院是重要的司法部門,其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
各個法庭的職能和運作各有不同,針對不同程度、類型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
終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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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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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包括家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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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包括少年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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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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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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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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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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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物品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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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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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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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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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包括家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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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包括少年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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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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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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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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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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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物品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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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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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
司法獨立與《基本法》
司法獨立是指在制度上,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構,發揮權力制衡的作用,確保政府或管治者受到法律約束;亦獨立於其他社會及組織的力量,能夠公平客觀地行使憲法職能。同時在裁判上,法官能夠公正無私,不受干預地按照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決,並不會因以法官身份作出審判而負上民事責任。
而《基本法》對司法獨立的確立及保障如下(舉隅):
-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由此可見,《基本法》為司法獨立提供了憲制性的保障,司法機構能行使獨立的司法權;而司法人員能履行審判職責,對市民及政府的行為作出規範,成就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為長遠發展奠下基石。
司法制度與《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充分體現重要的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公平審訊及不具追溯力:
-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實施,此前的行為不受本法約束。
《香港國安法》訂明司法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規定司法機構在處理國安法相關案件時的特別安排,包括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進行審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不設立陪審團而改由三名法官審理案件:
-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 第四十六條 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 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總括而言,《香港國安法》尊重及保障法治精神及司法獨立,並訂明司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同時按需要及機密原則,採用特別安排處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為應對國安問題提供法理基礎,令市民、各機構有法可依,維持社會和諧穩定。
上載日期: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