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簡稱CEPA)是中國內地與香港簽訂的首項自由貿易協議。CEPA的主體文件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
在2003 年簽訂CEPA主題文件後,內地和香港曾多次增加和充實CEPA內容,多年來共簽署了十份補充協議和多份子協議,包括《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等。
*《服務貿易協議》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2018 年12月14日在CEPA 的框架下簽署的新的貨物貿易協議,內容包括確保海關程序的透明度、新增有關便利貿易的措施等。
#《投資協議》於2017年6月28日簽署,重點是開放非服務業投資。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於 2017 年 6 月28日簽署,它更新了CEPA有關經濟技術合作的內容,以配合香港和內地的發展趨勢及需要。
CEPA涵蓋四大範疇
(一)貨物貿易:所有符合CEPA原產地標準並附有其原產地證書的香港原產貨物,進口內地時均可享有零關稅優惠。而《貨物貿易協議》新增「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及「粵港澳大灣區貿易便利化措施」四個專章,使兩地貨物貿易更自由和便利。截至2016年12月,工業貿易署及發證機構共已發出超過146,000份CEPA原產地證書,關稅優惠超過57億元人民幣。
(二)服務貿易:在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務領域以優惠待遇在內地開設業務。這項措施讓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優惠條件進入內地市場,優惠的形式包括允許獨資經營、減少持股限制、降低地域限制等。服務貿易自2016年6月起實施,令內地與香港的服務貿易更加自由。
(三)投資:香港投資者在內地的非服務業享有優惠待遇。《投資協議》有助促進、保護和便利投資。
(四)經濟技術合作:內地與香港同意在22個範疇加強合作,為香港具有優勢的產業提供參與國家發展策略的機遇,且配合兩地業界發展和合作,以及便利和促進兩地貿易和投資。
經濟技術合作的22個範疇: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 金融合作 |
旅遊合作 | 法律和爭議解決合作 |
會計合作 | 會展業合作 |
文化合作 | 環保合作 |
創新科技合作 | 教育合作 |
電子商務合作 | 中小企業合作 |
知識產權合作 | 商標品牌合作 |
中醫藥產業合作 | 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 |
支持香港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 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橫琴合作 |
貿易投資促進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
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 透明度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旅遊合作 |
金融合作 法律和爭議解決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會計合作 |
金融合作 會展業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文化合作 |
金融合作 環保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創新科技合作 |
金融合作 教育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電子商務合作 |
金融合作 中小企業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知識產權合作 |
金融合作 商標品牌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中醫藥產業合作 |
金融合作 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支持香港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
金融合作 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橫琴合作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貿易投資促進 |
金融合作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
深化「一 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
金融合作 透明度 |
*香港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要符合《安排》訂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均可享有內地所給予的優惠待遇。「自然人」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法人」是指根據香港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法律實體(即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並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三至五年。
CEPA帶來的機遇
CEPA是一個共贏的貿易協議,為內地、香港與及外國投資者帶來新的商機。
一方面,CEPA為香港產品及服務開拓龐大市場,協助香港商界掌握內地市場的龐大商機,加強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的經濟合作和融合。另一方面,CEPA亦讓香港成為內地企業「走出去」的最佳跳板,加速內地與世界經濟的接軌。而外國投資者亦可透過香港與內地商家,把握內地市場的龐大機遇,真正達至香港、內地與外地多方共贏。
CEPA採取「循序漸進」 的方式,不斷加入更多開放措施,更使多方一直保持緊密磋商,機遇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