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
「人大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的簡稱,即國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在一國兩制下,當遇到香港政府和香港法院無法通過《基本法》原文來處理的問題時,就需要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找出答案。
《基本法》的立法者在當初立法時就預見到了這問題,因此,《基本法》第 158 條對《基本法》的解釋做出規定。《基本法》第 158 條第 1 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原文具有同等效力,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循。而同時,《基本法》第 158 條第 2 及第 3 款也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對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進行解釋,顯示人大釋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人大的五次釋法
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年份 | 事件 | 釋法內容 |
1999年 | 港人內地出生的居港權問題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
2004年 | 香港的政制改革:特首的產生辦法問題 |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法作解釋,由原本經立法會全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並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三部曲」,加入特首要為是否需要進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以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予以確定,令政改程序變成「五部曲」。 |
2005年 | 香港特首任期問題 | 時任署理行政長官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沒有完成五年任期的情況下,經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是多少,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應是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
2011年 | 外交豁免權問題 | 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美國一間基金公司,及中國中鐵在港有債務民事訴訟,由於案件涉及外國政府,2011年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3條釋法,最終指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由原本的「限制豁免權」改為「絕對豁免權」。 |
2016年 | 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問題 | 2016年立法會選舉兩位當選人在立法會宣誓期間涉嫌辱華及宣揚港獨,時任特首及港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剝奪二人的議員資格。同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就公職人員宣誓主動釋法,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公職人員如不嚴肅真誠宣誓或守其誓言則喪失資格和職位。 |
年份 1999年 |
事件 港人內地出生的居港權問題 |
釋法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
年份 2004年 |
事件 香港的政制改革:特首的產生辦法問題 |
釋法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法作解釋,由原本經立法會全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並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三部曲」,加入特首要為是否需要進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以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予以確定,令政改程序變成「五部曲」。 |
年份 2005年 |
事件 香港特首任期問題 |
釋法內容 時任署理行政長官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沒有完成五年任期的情況下,經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是多少,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應是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
年份 2011年 |
事件 外交豁免權問題 |
釋法內容 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美國一間基金公司,及中國中鐵在港有債務民事訴訟,由於案件涉及外國政府,2011年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3條釋法,最終指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由原本的「限制豁免權」改為「絕對豁免權」。 |
年份 2016年 |
事件 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問題 |
釋法內容 2016年立法會選舉兩位當選人在立法會宣誓期間涉嫌辱華及宣揚港獨,時任特首及港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剝奪二人的議員資格。同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就公職人員宣誓主動釋法,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公職人員如不嚴肅真誠宣誓或守其誓言則喪失資格和職位。 |
人大釋法與司法獨立
2020年,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曾於「『追本溯源』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不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尤其是法官獨立判案的權力。司法獨立在香港是有制度性的保障,令法官不會隨便被罷免,判決過程是不會受到任何外來干預。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立法的解釋,立法解釋是立法的行為,當香港法院運用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來判案時,等如運用任何其他法律判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補充,人大常委會解釋權,和香港法院的解釋權之間的關係,是授權及被授權的關係,人大常委會享有對法律和基本法的解釋權,並授予特區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他續指,中央雖有全面管治權,但人大常委會行使時很謹慎,次數亦不多。
- 全國政協委員 馮華健資深大律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及解釋法律〉:https://endeavour.org.hk/images/training/2021_03/202103_training_04.pdf
- 文匯網〈陳弘毅:人大釋法不影響香港司法獨立〉:https://www.wenweipo.com/a/202011/17/AP5fb3a0f0e4b020344463bcee.html
- 譚惠珠〈基本法温故知新講座 〉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