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權力 residual power
1997年,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
「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所有的權力都是來源於中央政府。
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政府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從權力的來源看,是自上而下的,香港本身沒有固有的權力,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
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授權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於北京舉行「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於座談會上指出,《基本法》為授權法律,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政府授權,不存在「剩餘權力」的問題。
當時,吳邦國發表題為《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進》的講話。他在講話中強調,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基本法》相關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區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區處於國家完全主權之下。
吳邦國又引用《基本法》〈總則〉第1條,指《基本法》條文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他又指,儘管《基本法》條文涉及了方方面面,但其中的靈魂就是「一國兩制」,「準確把握《基本法》精神實質,最核心的是要全面正確地理解『一國兩制』方針,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他續說,維護國家主權,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貫徹實施《基本法》的前提。《基本法》規定的一系列中央行使的職權、負責管理的事務,是體現國家主權所必不可少的,也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所必不可少的。
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其他的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20條,中央還可以再授予香港特區其他權力。例如,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作出決定,授權香港特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查驗區和深圳灣大橋橋面深圳段行使管轄權。可見,既然中央政府可以授予香港特區不享有的權力,那麽即使有所謂「剩餘權力」,也是在中央,而不在香港特區。
此外,在2019年7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決定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至2021年進行。然而,第六屆立法會會期於2020年中止,延遲選舉會導致立法機關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出現真空,但香港特區政府無權決定處理真空期的方法,因此香港特區政府請求中央指示。於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規定2020年9月30日後,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從這些例子可見,《基本法》未規定的事項由中央決定,說明了香港不擁有「剩餘權力」。
本文取材自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譚惠珠小姐《憲法、基本法與港區國安法的關係》講座的簡報,並經譚惠珠小姐審訂。特此鳴謝。
上載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