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文簡稱《基本法》)當中,對香港回歸後的政治體制有着明確而詳細的解釋。在《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當中,列明了行政長官、行政機關(即政府)、立法機關(即立法會)、司法機關(即各級法院)、區域組織、公務人員的組成方式、架構、職能、權責等各項規定。
註:下文提及的內容如與《基本法》條文有所不同,一切以《基本法》條文為準。
行政長官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 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相關條文可參考《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行政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基本法》第五十九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基本法》第六十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基本法》第六十條)
- (相關條文可參考《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二節: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3個決策局和56個部門執行。根據特區政府公佈的數據,香港的公務員約有174,900 人,佔香港勞動人口約4.4%。公務員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制定政策和執行決定,並管理公共事務。
立法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六十六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基本法》第六十八條)
以下是立法會行使的職權(部分):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相關條文可參考《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三節:立法機關)
現時立法會由70個議席組成,其中35個議席透過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5個透過功能界別選舉產生。
司法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基本法》第八十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基本法》第八十一條)
- 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八十一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基本法》第八十二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第八十五條)
(相關條文可參考《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四節:司法機關)
區域組織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基本法》第九十七條)
- 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基本法》第九十八條)
(相關條文可參考《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五節:區域組織)
香港18區區議會共有458名議員,包括431名民選議員和27名當然議員,所有區議員的任期均為4年。區議會各自負責區內的改善工作,推廣康樂文化事務和社區活動,並會就影響居民福利的事宜,及各項政府計劃是否足夠和推行的次序,向政府提出意見。
公務人員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不在此限。(《基本法》第九十九條)
-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基本法》第九十九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相關條文可參考《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六節: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