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政治制度 Political System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根據國情不斷調整實踐方式。而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可透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
至於基本政治制度,國家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不同政黨有權參政,與共産黨合作規劃國家發展。對於少數民族,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不同民族劃定各級民族自治地方。至於人民群眾,國家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在城市和農村成立不同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根本制度 — 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一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與時並進。自1982年,鄧小平首次提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歷任國家領導人一直隨着改革開放的發展,而建立和調整「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論。直至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2017年),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作為最新的領導思想。
根本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基於人民民主專政原則,符合社會主義制度。人民能夠透過選舉,定期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亦有權監督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有利於集中民意,匯聚民智。其他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可見全部國家權力統一掌握於人民代表大會,有利提升國家治理效能。
基本政治制度 —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國家以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其他八個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各民主黨的參政權包括: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等。
其中,各黨派可透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行使參政權,其職能包括:
政治協商:在決策之前,各政黨協商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方針;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民主監督:各政黨通過建議和批評,監督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
參政議政:各政黨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産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共有56個民族。對於各個少數民族,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即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讓他們依法行使自治權。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群眾自治是指人民群眾在城鄉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在居住地範圍內,透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
根據國家《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城市是居民委員會;在農村是村民委員會。
上載日期: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