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法下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在《基本法》下,享有權利,也需要履行義務。《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居民基本權利大致分為以下各類:人人平等、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法律及司法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同時,也有很多義務需要香港居民共同承擔,例如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士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明確指出香港居民主要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法》內的相關條文 | 香港居民擁有的基本權利 |
第25條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26條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第27條 | 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 |
第27條 |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
第28條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第29條 | 住宅不受侵犯 |
第30條 |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
第31條 | 遷徙、移居和出入境的自由 |
第32條 | 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
第6條及第105條 | 財産權 |
第33條 | 選擇職業的自由 |
第36條 | 社會福利權、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
第37條 | 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權 |
第34條 | 教育、科學、文化活動的權利和自由 |
第35條 | 提起法律訴訟及獲得司法補救 |
第87條 | 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
第21條 | 有機會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
《基本法》內的相關條文 | 香港居民的義務 |
第42條 |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包括:《憲法》、香港原有法律、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
《基本法》內的相關條文 |
香港居民擁有的基本權利 |
第25條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26條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第27條 |
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 |
第27條 |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
第28條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第29條 |
住宅不受侵犯 |
第30條 |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
第31條 |
遷徙、移居和出入境的自由 |
第32條 |
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
第6條及第105條 |
財産權 |
第33條 |
選擇職業的自由 |
第36條 |
社會福利權、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
第37條 |
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權 |
第34條 |
教育、科學、文化活動的權利和自由 |
第35條 |
提起法律訴訟及獲得司法補救 |
第87條 |
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
第21條 |
有機會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
《基本法》內的相關條文 |
香港居民的義務 |
第42條 |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包括:《憲法》、香港原有法律、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聯合國通過兩項有關人權的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以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的有關人權原則,以及「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有義務」的理念。
這兩項公約在1976年開始生效,並於同年擴展至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39條訂明,這兩項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於回歸後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https://www.basiclaw.gov.hk/tc/constitution/chapter2.html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https://www.cmab.gov.hk/doc/en/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iccpr_booklet_we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