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對外事務
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相關事務。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香港特區成立以後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
香港的外交事務
香港的對外事務有別於外交事務,後者主要以主權國為單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基本法》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香港有關的政治與外交事宜。此外,多國於香港特區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則由政府總部的禮賓處負責。
《基本法》中有關香港對外事務和外交事務的規定
條例 | 內容 |
第13條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
第96條 |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
第116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
第150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第151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
第152條 |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
第153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第155條 |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
第156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第157條 |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構。 |
條例 |
內容 |
第13條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
第96條 |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
第116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
第150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第151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
第152條 |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
第153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第155條 |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
第156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第157條 |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構。 |
涉及香港對外事務的機構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為中央政府於香港特區行使外交權力的機構外,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和香港貿易發展局辦事處也在處理香港對外事務中擔當重要的角色。
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
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隸屬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旨在增進各地具有輿論影響的人士對香港的認識,藉以促進香港的經濟和貿易利益,又密切留意可能影響香港經貿利益的發展,以及與工商界、政界人士和傳播媒介保持密切聯繫。同時,辦事處也定期舉辦活動,提高香港的形象。香港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但因為仍可獨立處理非政治的對外事務,故香港在海外設立了多個常駐經濟貿易辦事處以便辦理香港與當地之間的經貿關係。
香港在全球貿易的角色
香港與全球貿易伙伴的關係建基於《基本法》賦予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地位,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作為單獨成員,為區域經濟發展作出貢獻;香港與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的貿易,佔本港外貿總值逾八成。亞太經合組織是一個重要平台,讓香港就區內多方面的經貿事務與主要貿易伙伴合作。
香港一直堅定支持自由貿易,並在全球貿易中擔當重要的角色。根據世貿組織的資料,在2019年,香港的全球商品貿易總額達84,040億港元,是全球第八大商品貿易經濟體系,也是全球第18大商業服務經濟體系。
香港貿易發展局辦事處
香港貿易發展局是致力為香港商界創造機遇的香港法定機構。香港貿發局與商界同行逾50載,在全球各地設有50間辦公室,包括美國、澳洲、歐洲和拉丁美洲。
貿易發展局的宗旨是協助香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拓展環球業務。貿發局理事會除了策劃及監督貿發局的全球業務、服務和拓展活動,亦監督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運作。在理事會之下,設有傳訊及推廣事務部、刊物及電子商貿部、展覽部、一帶一路及對外事務部、製造業拓展部、研究部及服務業拓展部。每一年貿發局都定期舉辦各項大型展覽及商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