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 Rule of Law
「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法治一詞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統內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法治的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所以,法治一詞的另一個涵義可見於限制酌情決定權的一套規則之中。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屬前者的例子:對於一項聲稱是根據法定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認為是明顯不合理,並且本非立法機關所設想者。屬後者的例子:在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而立法機關設想在有關情形下,受影響一方本應有申述的機會。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法院均會裁定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會使法治得以繼續實施。
一般而言,法治的主要原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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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公平、公開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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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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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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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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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公平、公開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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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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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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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正義工程 (World Justice Project) 的「2020年法治指數」(Rule of Law Index)*,香港的整體法治水平在128個國家和司法地區中排名第16位,評分為0.76(評分範圍由0至1,1代表最佳),在亞洲地區僅次於新加坡和日本。
*注:「法治指數」通過審視八項因素,包括:政府權力的制衡、消除貪污、政府開放度、基本權利、秩序與治安、監管執法、民事司法及刑事司法,評估各個國家/地區實踐法治的程度
法治對香港的重要性
邁向更公平的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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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政府防止濫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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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更公平的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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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政府防止濫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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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局限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為了維護法治所需,政府在資源分配上會優先考慮司法機構及法院制度的需求。雖然香港高度重視法治精神,但法制並未能規範全部層面,仍存有局限。
- 道德問題:法律不能規範全部道德問題,因為不道德的行為並不一定觸犯法律。
- 社會問題:單靠法律並不能解決社會矛盾、貧富懸殊等社會問題。
法治在《基本法》的體現
《基本法》訂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雖然《基本法》沒有使用「法治」一詞,但法治的元素已清楚載於相關條文內。
法治的元素 | 《基本法》相關條文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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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公平、公開及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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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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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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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元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基本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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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元素 法律制度公平、公開及一致 |
《基本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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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元素 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約束 |
《基本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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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元素 司法獨立 |
《基本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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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局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組:《明法達義(增潤單元三):法治與《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