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憲法是一個法律體系及法律制度的基礎,它界定一個的國家體制、政府組織和運作、人民權利與義務等,具有凌駕其他法律的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國的根本大法。中國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此外,中國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亦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闡釋
核心概念及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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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的地位 | 根據《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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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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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架構 | 國務院
行政區劃 |
司法、檢察及監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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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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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及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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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的地位 |
根據《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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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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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架構 |
國務院
行政區劃 |
司法、檢察及監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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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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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四部《憲法》
1954年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確立了中國基本的憲政制度。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1949年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文件。
1975年
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由於該憲法於文化大革命期間制定,當中內容受左傾思想影響,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
1978年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新憲法修正了1975年憲法內部分文革式語調及條文,並恢復了選舉制度。
1982年
- 1978年國家實行改革開放,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工作重點的新時代。為修訂憲法中不適應客觀實際的條文,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通過建國以來第四部憲法,簡稱「八二憲法」。
- 該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 當中重點內容包括重新設立在七五憲法中廢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職務,規定國家、全國人大、國務院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取消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承認國營、集體、個體三種經濟都不可缺少,申明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等。
1982年後的五次「修憲」
自1982年頒佈建國以來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至今先後對憲法進行了五次修訂,年份分別為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2018年。修憲主要目的是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變化,令憲法更完善,例子包括:
1988年
增加「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的規定;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
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改革開放」正式寫進了憲法;「市場經濟」取代了「計劃經濟」。
1999年
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序言,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成為指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原則;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被寫入憲法,確立了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進一步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
2018年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這是1982年頒布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後,全國人大第五次修憲。是次修憲部分重點包括:
- 刪除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上限。
- 將「科學發展觀」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序言。
- 修改條文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制地位。
- 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載入憲法序言當中。
-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 「國家機構」章節當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