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文化遺產保育工作 heritage conservation in Hong Kong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定義,文化遺產是指過去人類所創造,由現代人類繼承並傳之後世,具有獨特和普世價值的物質或非物質遺存。文化遺產大致分為「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特區政府因應實際情況對歷史和文物建築及地點加以保護、保存和活化更新,更於2017年公布首份「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旨在於分配資源和採取保護措施時訂立緩急先後次序。
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涵蓋範圍甚廣,包括歷史建築和傳統文化活動等,一般會將文化遺產大致分為「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 物質文化:古今文化遺蹟及古今文化用物
- 非物質文化:古今日常生活事物,例如食品、用品、食肆、節慶、風俗、信仰等
曾任職國家文物局局長及故宮博物院院長的單霽翔表示,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區分只是其文化的載體不同,二者所反映的文化元素是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因此,必然是相互融合,互為表裡。
古物及古蹟的保護工作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1976年實施,以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古蹟得到適當保護。根據條例,古物事務監督經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後,藉憲報公告宣布個別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為法定古蹟。隨後,古物事務監督可阻止對古蹟作任何改動,或酌情規定改動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以便保護有關古蹟。截至2020 年4 月,本港共有123項法定古蹟。
截至2019年12月,古物諮詢委員會對本港歷史建築的評級狀況如下:
- 172個項目獲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可能的話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 335個項目獲評為二級歷史建築(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 492個項目獲評為三級歷史建築(具若干價值, 並宜於以某種形式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如保存並不可行則可以考慮其他方法)。
列為一級的歷史建築物,會被視作已列入「備用名單」的具高度價值的文物建築,供古物事務監督考慮當中一些建築物是否已達到宣布為古蹟的「極高門檻」,以獲得法例上的保護。
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
自2006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生效後,特區政府委聘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進行全港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最終有480個主及次項目納入香港首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2017年,政府選取其中20項納入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當中有十項已被列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而粵劇更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成為世界級非遺項目。
(有關內容可參考本網「薪火相傳」欄目「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
香港文化遺產保育的機遇與挑戰
機遇
- 香港特區政府以適切性及可持續性作為文化遺產的保育原則,並就不同範疇的文化遺產作出不同形式的保育。近年本港市民的保育意識顯著提高,並相當關注歷史建築的拆卸及改建,進一步推動政府落實對歷史和文物建築及地點加以保護、保存和活化更新工作。
- 政府於2008年2月推出首期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由非牟利機構以社會企業形式使用歷史建築物,將其活化。計劃已發展至第五期,包括前身是荔枝角醫院的饒宗頤文化館、活化成大澳文物酒店的舊大澳警署,以及於2018年12月開始向公眾開放的香港新聞博覽館(前身為必列啫士街街市)等項目。
- 本地十項具高文化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如粵劇、長洲太平清醮、大坑舞火龍等,被列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確定其歷史和文化價值之餘;項目亦能透過申遺而獲得更多社會人士的關注,有利項目的保存、推廣與發展。
挑戰
- 部分政府的活化計劃項目被指變得完全商業化,凌駕保育活化的真正意義。為了獲得更多的營運收益,部分古蹟變得消費主導,淡化其歷史意義。當中由前水警總區總部活化而成的1881 Heritage,就曾被質疑過度商業化,營運高檔的酒店及餐廳,令公眾難以接近文物及認識古蹟本身的歷史價值。
- 有關注保育問題的非牟利團體批評,本港現行保育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零碎分散,保育政策亦相當不足。例如歷史建築三級制評級制度並無法律效力、在城市規劃時未有將保護歷史建築作為規劃的主要考慮因素等。
上載日期:2020年4月22日
內地的文化遺產保育工作
文物古蹟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文化的珍貴遺產,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國民可通過文化遺產能清楚地認識中華文化,不但能讓我國文化得以傳承,同時可增強國民對「中國人」身份的認同。
自改革開放後,中央政府對文化保育工作方面極為重視,所採取的重要舉措包括:
- 1982年中央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並於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5年及2017年進行修訂及修改,以法律形式對文物作出保護。
- 1985年,中國成為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
- 1993年,加入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 (ICOMOS)。
- 中國於2004年確認加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 200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確定保護文化遺產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並明確要求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有關內容可參考本網「概念與知識」欄目中的「文物保育」及「非物質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