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流動與戶籍制度
Population Mobility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一般而言,人口流動是指因求學、就業、婚姻、退休等原因而從某地遷出或遷入的行為。在內地,該定義卻是泛指在沒有遷移戶籍的情況下而改變居住地的行為。近幾十年內地大部分人口流動是從農村遷移至城市。具上述遷移特點的人口,稱為流動人口。
戶籍制度是一種以戶為單位的人口管理制度。這個歷史悠久的管理制度建基於家庭和宗族的重要性,不同年代政府所賦予戶籍管理的內容是不一樣的。自1958年起,國家將內地居民的戶籍劃分為農業戶籍和非農業戶籍,這兩類戶籍享有一系列不同的社會福利。中央政府透過戶籍制度,來有效地控制和調節人口的流動及流向、城鎮化的進程,以及各種資源的分配。
建國初期人口流動事件簿
- 1954年
遷移人口為4,310萬,中央政府於1953年推出第一個五年計劃,改變國內工業佈局,將大批沿海的科研機構、工業密集工廠內遷至西北、西南邊疆省區,大量農民被徵調到城鎮、礦山當工人,大批家屬亦需隨遷。
- 1962年
人口遷移為4,436萬人,1963年則降至2,695萬人。1960年代中後期,中蘇關係緊張,影響工業發展,人口遷移規模逐漸減緩。
- 1968年
遷移人口下降至600萬,文化大革命令學生錄取分配及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遷移大幅減少。
- 1978年
遷移人口有2,263萬人,遷移人口總量回升,當中約1,700萬人為上山下鄉的知青,1,000萬人為下放幹部(被調遷至基層工作或送到農村等地的幹部)。
資料來源︰騰訊新聞
實施戶籍制度的意義及影響
- 人口管理保經濟
- 改革開放之前,國家以工業建設為重點,認為農業必須為工業的發展提供資本積累。因此,中央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政策確保農民留在農村,確保糧食穩定供應。
- 改革開放之前,國家以工業建設為重點,認為農業必須為工業的發展提供資本積累。因此,中央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政策確保農民留在農村,確保糧食穩定供應。
- 資源分配易管理
- 1953年,國家開展第一個五年計劃,奉行計劃經濟,戶籍制度開始起到調配經濟資源的作用。例如1953年建立了統購統銷制度,此後農民就不能私自進行糧食及農產品的買賣。各地民眾須核對戶口,憑戶口簿簽發購糧證,方便國家管理糧食資源。
- 1953年,國家開展第一個五年計劃,奉行計劃經濟,戶籍制度開始起到調配經濟資源的作用。例如1953年建立了統購統銷制度,此後農民就不能私自進行糧食及農產品的買賣。各地民眾須核對戶口,憑戶口簿簽發購糧證,方便國家管理糧食資源。
- 影響
- 國家於1950年至1978年推行以農補工(剪刀差)的政策,令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更為不平衡。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收入及生活素質的差距持續擴大,形成城鄉二元結構。加上國民經濟的恢復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大量農業剩餘勞動力流到城市謀生,為城市的交通、住房、勞動就業和生活供應等方面帶來日益嚴重的壓力。
- 儘管後來內地轉為奉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地政府仍是按照戶口身份來執行教育、衞生、醫療及就業等一系列政策,分配各項資源。本地的就業機會、政治權利、公共教育、各種財政補貼和社會福利等,都只供本地戶口者享用。因此,不少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時出現被剝削的情況,子女亦因沒有城市戶口而難以於城市就學。農民工被迫將子女留在家鄉,衍生出嚴重的留守兒童問題。
- 國家於1950年至1978年推行以農補工(剪刀差)的政策,令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更為不平衡。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收入及生活素質的差距持續擴大,形成城鄉二元結構。加上國民經濟的恢復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大量農業剩餘勞動力流到城市謀生,為城市的交通、住房、勞動就業和生活供應等方面帶來日益嚴重的壓力。
戶籍制度里程碑
年份 | 事件 |
1951年 | 公安部公布了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作出管制。 |
1955年 | 發布《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 |
1958年 | 正式實施戶籍制度,由戶口登記機關設立戶口登記簿,以戶為單位,把人口分為農業戶口及非農業戶口*,藉以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紓緩城市的人口及經濟壓力。 |
1964年 | 《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台,嚴加限制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以及從集鎮遷往城市的人口流動。 |
1984年 | 國務院頒布《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放寬過往嚴格控制的戶籍制度,農民可離開鄉村而到城市工作及居住,惟未能擁有城市戶籍。 |
1985年 | 《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出台,以及頒布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
1997年 |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出台,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於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
2012年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
2013年 |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
2014年 | 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的力度,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用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衞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令其可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
2016年 | 《居住證暫行條例》施行,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任一條件,便可申領居住證。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及《推動一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 29個已出台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區市,包括︰ 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江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黑龍江、吉林、遼寧、重慶、雲南、甘肅、青海、福建、江蘇、安徽、貴州、四川、新疆、寧夏、浙江、海南、內蒙古、天津、上海。 |
2017年 | 25個省區市出台貫徹實施辦法,居住證正式取代暫住證。 |
2018年 | 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實施2018年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表示將全面放寬城市落戶條件,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步伐,以及實現2018年進城落戶1,300萬人的目標。多個省區市分階段推行落戶政策。 |
2019年 | 國家發改委於4月發佈《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強調要繼續加大戶籍制度改革力度。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戶限制、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開放寬落戶條件,並全面取消包括高校畢業生、新生代農民工等重點群體的落戶限制。超大和特大城市則須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大幅增加落戶規模,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並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戶口落戶。 |
年份 1951年 |
事件 公安部公布了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作出管制。 |
年份 1955年 |
事件 發布《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 |
年份 1958年 |
事件 正式實施戶籍制度,由戶口登記機關設立戶口登記簿,以戶為單位,把人口分為農業戶口及非農業戶口*,藉以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紓緩城市的人口及經濟壓力。 |
年份 1964年 |
事件 《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台,嚴加限制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以及從集鎮遷往城市的人口流動。 |
年份 1984年 |
事件 國務院頒布《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放寬過往嚴格控制的戶籍制度,農民可離開鄉村而到城市工作及居住,惟未能擁有城市戶籍。 |
年份 1985年 |
事件 《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出台,以及頒布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
年份 1997年 |
事件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出台,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於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
年份 2012年 |
事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
年份 2013年 |
事件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
年份 2014年 |
事件 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的力度,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用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衞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令其可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
年份 2016年 |
事件 《居住證暫行條例》施行,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任一條件,便可申領居住證。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及《推動一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 29個已出台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區市,包括︰ 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江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黑龍江、吉林、遼寧、重慶、雲南、甘肅、青海、福建、江蘇、安徽、貴州、四川、新疆、寧夏、浙江、海南、內蒙古、天津、上海。 |
年份 2017年 |
事件 25個省區市出台貫徹實施辦法,居住證正式取代暫住證。 |
年份 2018年 |
事件 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實施2018年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表示將全面放寬城市落戶條件,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步伐,以及實現2018年進城落戶1,300萬人的目標。多個省區市分階段推行落戶政策。 |
年份 2019年 |
事件 國家發改委於4月發佈《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強調要繼續加大戶籍制度改革力度。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戶限制、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開放寬落戶條件,並全面取消包括高校畢業生、新生代農民工等重點群體的落戶限制。超大和特大城市則須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大幅增加落戶規模,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並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戶口落戶。 |
*農業戶口一般為住在農村,並從事農業勞動的戶口。非農業戶口則是指住在城鎮,並從事第二和第三產業的戶口。
城區常住人口100萬至300萬為Ⅱ型大城市、人口300萬至500萬為Ⅰ型大城市、人口500萬至1,000萬為特大城市、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資料來源︰新華社、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落戶政策例子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
內地多個省區市已分階段推行落戶政策,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於2018年4月11日,發布《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部分常住人口將通過積分方式獲得北京戶口,從而獲得與北京市民完全相同的公共服務。
四項資格條件︰
- 持有本市居住證
- 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 在北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七年及以上
- 無刑事犯罪記錄
九項積分指標︰
- 合法穩定就業
- 合法穩定住所
- 教育背景指標
- 職住區域指標*
- 創新創業指標
- 納稅指標
- 年齡指標
- 榮譽表彰指標
- 守法記錄指標
*為北京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對其中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到郊區就業和落戶給予加分鼓勵。
綜合新聞報道
自2018年2月1日春運啟動以來至11日,全國鐵路累計發送旅客9,881.9萬人次。隨着新春佳節日益臨近,鐵路客流量持續攀升,今天(2月12日)全國鐵路預計發送旅客939萬人次,全國鐵路春運旅客發送量將突破一億人次。每年春運都有大批在外工作的工人回鄉度歲,而今年情況卻有變。廣州外來工的父母、子女從家鄉南下過年現象十分普遍,部分省份前往廣東的火車票甚至出現一票難求現象,出現逆向春運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