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腐 anti-corruption
泛指打擊濫用公權力或公職之便,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改革開放後,內地官員貪腐問題日益嚴重,損害政府的管治威信及施政成效。有見及此,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3年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的要求,也就是不論中央要員還是地方官員,其貪污腐敗的行為都一律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加大反貪腐工作的強度。
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大幅提高,惟官員貪腐問題卻愈來愈嚴重。有意見認為,造成這個問題是由於內地的司法制度的發展遠追不上經濟發展,以及監察制度不完善所致。官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裁判不公、處理不當,以至貪污及以權謀私,導致民怨沸騰,加劇社會矛盾,打擊政府的管治威信。近年,中央政府積極面對問題,大力推行一連串的反貪腐的工作。
反貪腐工作(部分)
1984年 | 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加強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 |
1997年 | 開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 |
2000年 | 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
2005年 | 批准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世界100多個國家開展包括引渡在內的國際司法合作 |
2006年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於中國生效。國家期望透過建立了一系列綜合性反腐敗的措施,完善國內預防與打擊腐敗犯罪、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司法協助方面制訂了具體的執行方案,並確立了被貪污的公款必須返還的原則 |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
2007年 | 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 |
頒佈《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對黨員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中可能出現以權謀私等八種行為的處理辦法 | |
實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法律形式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所行使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作出明確規定 | |
2010年 | 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提出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
2013年 |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會上表明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
2014年 | 公安部部署開展了代號為「獵狐」的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 |
1984年 |
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加強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 |
1997年 |
開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 |
2000年 |
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
2005年 |
批准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世界100多個國家開展包括引渡在內的國際司法合作 |
2006年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於中國生效。國家期望透過建立了一系列綜合性反腐敗的措施,完善國內預防與打擊腐敗犯罪、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司法協助方面制訂了具體的執行方案,並確立了被貪污的公款必須返還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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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2007年 |
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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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對黨員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中可能出現以權謀私等八種行為的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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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法律形式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所行使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作出明確規定 |
2010年 |
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提出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
2013年 |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會上表明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
2014年 |
公安部部署開展了代號為「獵狐」的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 |
資料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
反貪腐成效
2013-2017年
- 立案偵查職務犯罪254,419人,較前五年上升16.4%,挽回經濟損失553億餘元人民幣。
- 自十八大以來,檢察機關對周永康、孫政才、令計畫、蘇榮等120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立案偵查,對105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提起公訴。
近年中央政府大力加強反貪腐力度,並將反貪腐工作分成三方面進行︰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最高檢工作報告》
反貪腐事例
周永康
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前中央政法委書記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摘錄自新華網2015年6月11日
令計劃
前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摘錄自新華網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