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與宗族 kinship and clan
「親屬」是以家庭為單位,分為縱向及橫向。縱向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以及兒孫等晚輩;而橫向則包括兄弟姊妹,以及堂親與表親的兄弟姊妹。「宗族」,則是指由同姓親屬按家庭聚居的地域而組成的社會群體,當中各個家庭都源於同一祖先,承傳同一姓氏,一代接一代繁衍延續。宗族是建基於同姓的親屬,同時為家庭的延伸。
宗教
透過宗族統籌的祭祖活動,讓各同姓家庭有共同的效忠焦點(宗族的祖先)。此類活動起到整合各家庭的作用,使其以延續及壯大宗族命脈為己任,促進族群團結。
政治及司法
宗族安放歷代祖先的牌位及族譜的祠堂內,並於祠堂內處理各項族中事務,包括處理家庭間糾紛,以及整個宗族的對外事務,宗族擔當着管理者及協調者的角色。
經濟
宗族擁有其公有財產,稱為族產,包括土地、耕牛、碾房等生產資源。族產會用作如修建祠堂、祭祀、賑濟貧困族人等用途,維持各項宗族活動的開支。
宗族關係轉變
宗族結合地緣與血緣兩種緣份,因此傳統社會中,一地的盛衰發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成員間人口的流動(地緣)影響。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社會經濟轉型,國家由傳統農業主導步向工業主導。在農村耕地不足,以及城市出現大量就業機會下的推拉力下,大量農民離開家鄉到城市打工,成為農民工。在缺乏地緣的支援下,成員對宗族的向心力因而減低,宗族關係亦不如以往密切。與此同時,農村人口減少與城市化發展,亦進一步削弱宗族的力量。儘管宗族團結族群的功能日趨薄弱,但親屬成員之間仍會維持一定程度的互助功能,並會出席節慶及祭祀等活動。
相關政策 | 影響 |
1949年後,內地政府推行一系列國有化與集體化運動,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沒收包括祠堂在內的宗族共有土地,並將其充公或分配給農民。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 宗族組織失去其公有土地,不再掌握任何經濟資源,令致本身的各種職權也無法實現,從而逐步喪失在村中的權威。 |
1958年,中央政府作出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一個公社範圍覆蓋一條或數條鄉村,並在公社下設置生產大隊及生產隊,組織農民生產。 | 人民公社是將政治、經濟等各方面職能合而為一的綜合管理組織。它的出現全面取締宗族組織一直以來的角色,取代了宗族以往作調解糾紛和促進家庭之間互助的功能,宗族的存在變得不再重要。 |
1982年後,政府逐步取消人民公社,農村建立鄉區人民政府及組織村民委員會,昔日政社合一的管治模式宣告結束。 | 政府解散人民公社,土地政策亦逐步放鬆,村民開始重建宗族,不少傳統的社教功能得以恢復。 |
相關政策 1949年後,內地政府推行一系列國有化與集體化運動,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沒收包括祠堂在內的宗族共有土地,並將其充公或分配給農民。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
影響 宗族組織失去其公有土地,不再掌握任何經濟資源,令致本身的各種職權也無法實現,從而逐步喪失在村中的權威。 |
相關政策 1958年,中央政府作出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一個公社範圍覆蓋一條或數條鄉村,並在公社下設置生產大隊及生產隊,組織農民生產。 |
影響 人民公社是將政治、經濟等各方面職能合而為一的綜合管理組織。它的出現全面取締宗族組織一直以來的角色,取代了宗族以往作調解糾紛和促進家庭之間互助的功能,宗族的存在變得不再重要。 |
相關政策 1982年後,政府逐步取消人民公社,農村建立鄉區人民政府及組織村民委員會,昔日政社合一的管治模式宣告結束。 |
影響 政府解散人民公社,土地政策亦逐步放鬆,村民開始重建宗族,不少傳統的社教功能得以恢復。 |